(2017)闽0725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政和县国土资源局、政和县暗桥页岩机砖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政和县国土资源局,政和县暗桥页岩机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725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政和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政和县。法定代表人:林勇,局长。被执行人:政和县暗桥页岩机砖厂,住所地:政和县。执行事务合伙人:许文昇。申请执行人政和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政和县暗桥页岩机砖厂(以下简称页岩机砖厂)作出的政国土罚2017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2017年3月13日,县国土局以页岩机砖厂于2006年10月在政和县星溪乡暗桥村位置,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基建厂房,现已建成一栋水泥砖混结构办公用房和钢构厂房及生产场地,总占地面积2920平方米(林地),土地权属于政和县星溪乡暗桥村集体所有,不符合政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页岩机砖厂作出政国土罚2017031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政和县暗桥页岩机砖厂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920平方米;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于当日送达给页岩机砖厂,该厂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同年5月19日县国土局依法进行催告,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该厂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县国土局作出的政国土罚2017031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林页岩机砖厂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县国土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政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政国土罚201703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政和县国土资源局自行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政和县页岩机砖厂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芳琳人民陪审员 郑礼荣人民陪审员 叶 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明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