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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终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宝森、单伯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宝森,单伯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23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宝森,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伯文,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上诉人李宝森因与被上诉人单伯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4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双方争议的租金(承包费)给付与收取情况及原告诉请返还酒店相应财产两个焦点问题,均与原出租人周松青有利害关系。故应依法追加周松青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4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黄汝端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李成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