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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富强诉被告潘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强,潘永,杨彩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504号申请人李富强,女,汉族,1958年3月17日出生,住冷水江市。被申请人潘永,男,汉族,1970年6月12日出生,住冷水江市。被申请人杨彩莲,女,汉族,1973年8月21日出生,住冷水江市。申请人李富强与被申请人潘永、杨彩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富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潘永、杨彩莲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保全其价值30万元的其他财产。案外人申小如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座落于冷水江市冷新村2栋的房屋(产权证号000206**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富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潘永、杨彩莲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保全其价值30万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案外人申小如所有的座落于冷水江市冷新村2栋的房屋(产权证号000206**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露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