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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何启帆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启帆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995号罪犯何启帆,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江蓬法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启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江中法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28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何启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启帆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9月获得表扬;获得嘉奖5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启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因该犯是职务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其犯罪情节及悔改表现,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八个月的建议调整为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启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