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执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吴磊商贸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吴磊商贸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执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付,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望江县吴磊商贸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望江县华阳镇古港村。经营者:吴磊,男,现年28岁,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望江县吴磊商贸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8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谢发亮代理审判员 吴松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古 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审批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