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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财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田玉蓉、覃守凤等与彭乾坤、谢回香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玉蓉,覃守凤,李某,彭乾坤,谢回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财保222号申请人:田玉蓉,女,1987年6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覃守凤,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李某,男,2015年3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彭俊剑、吴永泽,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彭乾坤,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申请人:谢回香,女,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申请人田玉蓉、覃守凤、李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彭乾坤、谢回香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田玉蓉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长阳龙舟坪镇津洋口清江山水街18号北3-3-602室的房产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彭乾坤、谢回香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二、查封申请人田玉蓉名下位于湖北省长阳龙舟坪镇津洋口清江山水街18号北3-3-602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熊 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华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