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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风莲、王楠与陈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风莲,王楠,陈彦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71-1号申请执行人:王风莲,女,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申请执行人:王楠,男,199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彦清,男,195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王风莲、王楠与陈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彦清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并扣划173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王风莲、王楠。经查,被执行人陈彦清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风莲、王楠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