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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3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省绿晶食品添加剂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新北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绿晶食品添加剂经销有限公司,鸡西新北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425号原告:黑龙江省绿晶食品添加剂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建民,职务:经理。被告:鸡西新北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炜,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绿晶食品添加剂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新北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绿晶食品添加剂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绿晶食品添加剂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6元,全额退还。审判员  姜蓝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东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