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2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尚军、周旺林等与张云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尚军,周旺林,张云龙,钟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2民初354号原告:陈尚军,男,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濂溪区。原告:周旺林,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濂溪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建平,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龙,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濂溪区。被告:钟金兰,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溪区。原告陈尚军、周旺林与被告张云龙、钟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尚军、周旺林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建平,被告张云龙、钟金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尚军、周旺林诉称:被告张云龙、钟金兰以资金周转和装修为由多次向两原告借款,合计借款共计150000元。2016年7月25日,被告张云龙向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书,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然没有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被告张云龙、钟金兰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24000元(月息2%自2016年7月1日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合计174000元,2017年3月1日之后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被告张云龙、钟金兰均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原告陈尚军、周旺林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下列证据:一、借条一份,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二、还款保证书,证明被告张云龙未按期还款,愿意承担利息并同意位于九江市濂溪区浔南大道188号远洲九悦廷悦云阁某二单元某某某某室的房屋一套抵偿给两原告;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云龙以资金周转和装修名义向原告陈尚军、周旺林借款,共计欠款150000元,2016年1月29日,原告陈尚军、周旺林到被告张云龙住所地(九江市濂溪区浔南大道188号远洲九悦廷悦云阁某二单元某某某某室)要求还款,故被告张云龙及被告钟金兰共同书写了借条一份:今借到周旺林、陈尚军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被告张云龙、钟金兰均在该借条上签字并复印了身份证。2016年7月25日,被告张云龙书写了还款保证书,约定如2017年1月27日还10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还50000元,则不用计算利息。如未按期还款,则约定每月利息4500元,从2016年7月起计算至还清为止。被告张云龙保证若逾期未付,则将九江市濂溪区浔南大道188号远洲九悦廷悦云阁某二单元某某某某室房屋一套抵押给两原告。但至目前,两被告未支付欠款给两原告。另查明,位于九江市濂溪区浔南大道188号远洲九悦廷悦云阁某二单元某某某某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张云龙、被告钟金兰共同共有,且被告张云龙与钟金兰于2000年3月2日在九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云龙与被告钟金兰向原告陈尚军、周旺林出具借条,系两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两原告向被告张云龙给付了借款,被告张云龙、钟金兰在借条上签字并复印本人身份证,且在被告张云龙的还款保证书中亦载明欠款150000元的事实,由于欠款期间是在被告张云龙与被告钟金兰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院对两原告要求的被告张云龙、被告钟金兰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原告陈尚军、周旺林主张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止,利息共计24000元,2017年3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的的主张,因被告张云龙在还款保证书中约定利息每月3分,从2016年7月开始计算,且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故本院认为两原告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告张云龙、被告钟金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陈尚军、周旺林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24000元,共计174000元(按照本金150000元计算向两原告支付从2017年3月1日起按照每月利息2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0元,财产保全费1390元,由被告张云龙、被告钟金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 凯审判员 王丹虹审判员 蒋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培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