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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6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与王春光、何俊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王春光,何俊然,何卫东,李字,吕运相,李景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91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住所地肃宁县靖宁街294号。法定代表人:赵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波,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光,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肃宁县。被告:何俊然,女,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肃宁县。被告:何卫东,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肃宁县。被告:李字,女,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肃宁县。被告:吕运相,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肃宁县。被告:李景云,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肃宁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与王春光、何俊然、何卫东、吕运相、李字、李景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计478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宋志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