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与王春光、何俊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王春光,何俊然,何卫东,李字,吕运相,李景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91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住所地肃宁县靖宁街294号。法定代表人:赵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波,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光,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肃宁县。被告:何俊然,女,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肃宁县。被告:何卫东,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肃宁县。被告:李字,女,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肃宁县。被告:吕运相,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肃宁县。被告:李景云,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肃宁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与王春光、何俊然、何卫东、吕运相、李字、李景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计478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宋志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