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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寇成鑫、高峰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成鑫,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40号申请执行人寇成鑫,男,汉族,1977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1971年7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联系方式。寇成鑫申请高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13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寇成鑫于2017-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已做用房产抵顶还款计划,且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1356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润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树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