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平潭县鼎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王敬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平潭县鼎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王敬平,王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8号之二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庆康,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平潭县鼎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法定代表人:王敬平。被告:王敬平,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被告:王峰,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平潭县鼎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王敬平、王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计594元,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燕人民陪审员 陈颂锋人民陪审员 王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美美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