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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4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世益申请执行钟家贵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世益,钟家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4执354号申请执行人郭世益,男,1974年11月20日生,布依族。被执行人钟家贵,男,1959年7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郭世益申请执行钟家贵侵权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郭世益以与被执行人钟家贵自行协商还款为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4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段忠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祖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