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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世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世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2792号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282895948A),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2008号。法定代表人:胡祝帮。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甫,系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克,系重庆腾运律师事务实习律师。被告:马世标,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世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艳霞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人民陪审员  王龙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晓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