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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梁建生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020号罪犯梁建生,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大专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佛城法刑初字第7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生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3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23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梁建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梁建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建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共获得嘉奖2次,已交齐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建生虽有悔改表现,但所犯罪行情节较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调整。综合其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建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