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4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振光与陈孔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光,陈孔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24617号原告(反诉被告):王振光,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反诉原告):陈孔忠,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昕,系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冰璇,系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振光诉被告陈孔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受理后,被告陈孔忠在答辩期内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合并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光,被告陈孔忠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昕到庭参加了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振光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诉的申请(撤诉裁定已另行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反诉原告陈孔忠王振光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车辆损失530000元。反诉事实与理由: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并不熟悉。2016年5月29日,反诉原告自驾车牌为闽A×××××的车辆来珠海游玩,在朋友的介绍下参与赌博,欠反诉被告赌债860000元,因此向反诉被告写下借条和机动车质(押)合同(个人),闽A×××××被“质押”给反诉被告乙方,由其控制。2016年7月1日,反诉被告擅自驾驶该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去全部损毁。涉案车辆购于2013年12月,购买总价款为1730000元,保险公司只理赔了1200000元,导致反诉原告损失530000元。事故发生后,反诉原告多次与反诉被告乙方协商赔偿事宜,但反诉被告一直拒绝赔偿反诉原告的损失。反诉原告陈孔忠就其主张的事实及反诉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道路交通认定书;2.机动车行使证;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及证明。反诉被告王振光针对反诉原告提出的事实及反诉请求辩称,涉案的车辆在珠海抵押给反诉被告,就是因为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借款才会把车辆抵押给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拿钱后才把车辆和车辆钥匙给反诉被告,车辆撞了之后,反诉被告把车送到4S店,后来反诉原告没经过反诉被告允许把车开走了,车辆损毁时车辆在反诉被告的控制之下,反诉被告愿意承担撞车后的责任。本来就应该是反诉被告把车修好,然后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还款。反诉原告是从反诉被告处借款,然后反诉原告拿着钱到澳门转成港币再赌博。反诉被告王振光就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借条;2.机动车质(押)合同(个人);3.承诺书;4.质物交接清单;5.陈孔忠港澳通行证复印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9日,反诉原告陈孔忠书面出具了借条、收条、机动车质(抵)押合同(个人)、承诺书以及质物交接清单各一份。其中借条载明“今借到金额人民币(大写)捌拾陆万元整”;收条载明“今收到RMB大写(捌拾陆万)元整”;机动车质(抵)押合同(个人)约定:反诉原告将其所有的Porsche牌汽车(车牌号为闽A×××××)质(抵)押给乙方,质(抵)押价为捌拾陆万元整;承诺书载明“因本人抵押借款,将一辆Porsche牌汽车(发动机号M4802VEO4429,车架号WP1AB2928ELA56545,牌照号闽A×××××)质(抵)押并借款820000”;质物交接清单确认上述车辆一辆、汽车钥匙一把,移交人为反诉原告。反诉原告在上述所有债权债务凭证上均签名捺印并签署日期,但在出借方、付款方、抵(质)押权人以及质物接收方这些需要签名捺印的地方均无签名。反诉被告称,上述借款是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反诉原告,其中实际出借反诉原告820000元,40000元是利息,合计860000元,由于借款金额太大,反诉被告与其他几个人集资凑齐借款交付给反诉原告,借款之时反诉原告将其所有的涉案车辆质押给反诉被告。2016年7月1日,涉案车辆在中山市发生交通事故,反诉原告在车辆损害之后报了全损,从保险公司得到理赔款1200000元。反诉原告称,在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追讨债务之前,反诉原告并不认识反诉被告,本案借款是反诉原告和别人赌博欠下的赌债,涉案汽车是债主到福州机场开走的,反诉原告自始至终都没有将涉案车辆交付给反诉被告,从车辆的交付、驾驶每一个环节实际上都无证据证明由反诉被告实际控制车辆,涉案车辆有几次违章记录,反诉原告调出监控发现驾驶人员不是反诉被告,反诉原告不认同涉案车辆由反诉被告控制的说法,之所以反诉原告主张反诉是根据反诉被告的当庭陈述。庭审过程中,双方确认反诉原告在保险公司对涉案车辆报了全损并获得了1200000元的理赔款。另查,涉案车辆购买于2013年12月11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记账联显示该车价税合计1568860元,增值税227954.02元,不含税价1340905.98元。该车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显示实缴金额为134090元。又查,庭审中本院向反诉原告陈孔忠询问若本院未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时其是否继续主张反诉损失,反诉原告陈孔忠答称若有上述情况其不再向反诉被告王振光主张,相关损失将向肇事者主张。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光已经撤回对被告陈孔忠的本诉(准许撤诉裁定已另行作出),故本院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不再审理,但对于反诉继续审理。反诉原告陈孔忠否认与反诉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并且在庭审中多次主张其车辆并未交给反诉被告控制,发生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亦并非反诉被告,故其向反诉被告主张车辆的相关损失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反诉原告陈孔忠的反诉请求。反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陈孔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向良平审 判 员 邓文辉人民陪审员 梁加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