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3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梁山国有资产运营投资有限公司、梁山翔宇纺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国有资产运营投资有限公司,梁山翔宇纺织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287-1号申请人:梁山国有资产运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水泊西路31号。法定代表人:董圣明,董事长。被申请人:梁山翔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经济开发区创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侯庆堂,董事长。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住所地梁山县水泊东路80号。负责人:李晓红,行长。梁山国有资产运营投资有限公司与梁山翔宇纺织有限公司、中���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梁山国有资产运营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在本院的过付款70万元(山东梁山水仙味精食品有限公司的执行款)。申请人梁山国有资产运营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山国有资产运营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在本院的过付款70万元(山东梁山水仙味精食品有限公司的执行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