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终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兰芬、福建省电信公司莆田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兰芬,福建省电信公司莆田市分公司,夏朝霞,莆田市荔城区七号酒店,莆田市荔城区酷奇音乐会所,莆田市大众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1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兰芬,女,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电信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天九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118485883。负责人:池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协,福建百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审被告:夏朝霞,女,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审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七号酒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东圳路45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9194582-X。负责人:郑广,经理。原审被告:莆田市荔城区酷奇音乐会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东圳路45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8112633-X。负责人:郑广,经理。原审被告:莆田市大众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东圳路45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6338953-1。法定代表人:黄军洪,经理。上诉人王兰芬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电信公司莆田市分公司、原审被告夏朝霞、莆田市荔城区七号酒店、莆田市荔城区酷奇音乐会所、莆田市大众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民初字第4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兰芬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兰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兰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277元,减半收取计4638.5元,由上诉人王兰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珊珊审判员 陈利强审判员 许秋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翁丽芬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