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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执字第15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福禧典当有限公司与董电青、陆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福禧典当有限公司,董电青,陆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1533-4号申请人连云港市福禧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电青。被执行人陆维。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福禧典当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连东商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连云港市福禧典当有限公司与董电青、陆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水晶制品6件,又参与分配另案房屋拍卖款35743.47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人谈话,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江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