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5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124号原告:王某,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孙某,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周某,女,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会计,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4元,减半收取1802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