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8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上海言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志军、孙锴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言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孙志军,孙锴云,王海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8887号原告上海言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88号3幢2059室。法定代表人郑胜军,系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张丽娜、马倩倩,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孙志军,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被告孙锴云,女,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被告王海红,女,1980年2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言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志军、孙锴云、王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上海言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永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