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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祯祥与颜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祯祥,颜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1720号原告:张祯祥,男,1977年11月21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颜志强,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张祯祥与被告颜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祯祥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祯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祯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张祯祥负担。审 判 员 黄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林 烨代书记员 刘盛达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