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池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毛某某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某某,魏某某,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5执307号申请执行人池某某,男,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西安区沿江办事处某村村民,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某办事处西苑村。被执行人魏某某,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西安区某广告制作装饰处业主,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一条路某小区2号楼1单元70277室。被执行人毛某某,女,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一条路某小区2栋1单元7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毛某某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池某某以被执行人魏某某、毛某某自行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郝晓林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政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