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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申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伟、曹金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伟,曹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申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伟,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金兰,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再审申请人郑伟因与被申请人曹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11民终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伟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无其它证据证实借贷行为实际发生,其提交的40万的欠条只是一份孤证,原审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40万的借贷事实成立错误。(二)对审理案件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曹金兰提交意见称:郑伟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审查认为,郑伟曾多次使用曹金兰的银行卡透支消费,双方曾通过书面、QQ聊天等多次对账,最后郑伟于2015年2月9日向曹金兰出具了40万元的书面欠条一份。郑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向曹金兰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该行为是对欠款数额的认可。原审依据欠条、对账记录、QQ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40万的借贷事实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关于申请人称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问题。经审查,原审已对郑伟的书面调查证据的申请,进行了具体细致的分析,对郑伟的申请,原审法院不予准许,不存在未调查收集的问题。综上,申请人郑伟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茂田审 判 员  姚 艳代理审判员  徐以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