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9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北京光影时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光影时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与汪东进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光影时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光影时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汪东进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935号之一原告:北京光影时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机场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常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连根,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笑天,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光影时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联名路1881号8幢5层A区542室。法定代表人:常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连根,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笑天,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东进,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光影时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光影时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东进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光影时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光影时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光影时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光影时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8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光影时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光影时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郝 虹人民陪审员 张作华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邹洪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