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7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周炳章与重庆市世纪傲东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炳章,重庆市世纪傲东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388号原告:周炳章,男,汉族,1978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重庆市世纪傲东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工业园区,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5000029786。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文学,重庆普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炳章与被告重庆市世纪傲东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炳章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世纪傲东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炳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炳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朱春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艳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