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吴成日与申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419号申请保全人:吴成日,男,1963年8月21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申惠兰,女,1971年3月15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吴成日与被申请保全人申惠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吴成日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不准被申请保全人申惠兰出境,并已提供担保。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吴成日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吴成日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嘉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