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行申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贾效敦、马喜林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贾效敦,马喜林,贾效生,马玉香,石玉安,权文武,冷景芳,权永年,贾永刚,贾文华,蒋珍英,权富山,平度市人民政府李园街道办事处,平度市李园街道东马家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行申3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效敦,男,195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喜林,男,194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效生,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玉香,女,195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玉安,男,194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权文武,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冷景芳,女,194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权永年,男,194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永刚,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文华,男,192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珍英,女,194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贾效敦、马喜林、贾效生、马玉香、石玉安、权文武、冷景芳、权永年、贾永刚、贾文华、蒋珍英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宁,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度市人民政府李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217号。法定代表人王东,主任。原审原告权富山,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审第三人平度市李园街道东马家沟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石志涛,主任。再审申请人贾效敦、马喜林、贾效生、马玉香、石玉安、权文武、冷景芳、权永年、贾永刚、贾文华、蒋珍英(以下简称贾效敦等11人)因诉被申请人平度市人民政府李园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李园街道办)、第三人平度市李园街道东马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马家沟村委会)行政撤销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行终4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效敦等11人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在没有开庭查明事实和质证的情况下作出裁定,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2.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李园街道办和东马家沟村委会于2009年11月10日将申请人口粮田挂牌出让,东马家沟村委会分别于2010年10月17日及2011年4月17日作出两份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对本村16名亡故老人发放土地补偿款每人2万元,但是对另外13名亡故老人不予补偿,明显不当。3.自2011年10月8日起,申请人多次上访后,东马家沟村委会于2013年9月23日才给申请人出具告知书。4.申请人请求李园街道办撤销东马家沟村委会作出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李园街道办拒绝办理,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让申请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是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申请人起诉,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请求:1.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行终444号行政裁定;2.按照法律规定补偿申请人家属口粮田款项每人2万元。本院认为,本案中,贾效敦等11人不服东马家沟村委会作出的告知书,通过信访途径要求解决,李园街道办于2016年1月7日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贾效敦等11人不服该不予受理告知书诉至法院,并请求判令李园街道办撤销东马家沟村委会作出的告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贾效敦等11人不服李园街道办作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贾效敦等11人的请求事项实际上系要求享受平等的村民待遇,村民待遇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而且并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李园街道办具有处理村民自治事项的法定职责,贾效敦等11人起诉请求判令李园街道办撤销东马家沟村委会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告知书,缺乏法律依据。故,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贾效敦等11人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上诉案件,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贾效敦等11人提起上诉但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即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贾效敦、马喜林、贾效生、马玉香、石玉安、权文武、冷景芳、权永年、贾永刚、贾文华、蒋珍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效敦、马喜林、贾效生、马玉香、石玉安、权文武、冷景芳、权永年、贾永刚、贾文华、蒋珍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曲立力代理审判员 蒋彦增代理审判员 苏明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