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宣城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余土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余土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4民初1380号原告:宣城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黄渡村。法定代表人:张方武,系宣城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平,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土新,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原告宣城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余土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宣城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土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余土新多次向原告购买油漆等。2016年8月1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9000元。被告同时出具了“欠款凭证”。嗣后,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均借故不还至今。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前述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土新支付原告宣城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9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被告余土新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雪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毛曼谕书 记 员 齐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ArabicDash?-4-??PAGE*ArabicDash?-3-?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