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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康世琦与李虎、胡启家合同诈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世琦,李虎,胡启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5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康世琦,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虎,男,1974年5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胡启家,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康世琦与李虎、胡启家合同诈骗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205执3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户志刚审 判 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段 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慧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