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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XX德与被告赵英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德,赵英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21民初1466号原告:XX德,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现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赵英名,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XX德与被告赵英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英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装修款14300元及利息;2、支付因催收欠款开支的务工、交通费3000元。本院审理查明的要素事实:2016年10月16日,被告下欠原告装修款15400元,后偿还1100元,现实欠14300元。结合庭审举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对上述要素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对其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及因收款开支的务工、交通费3000元的主张,未提供证据佐证,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英名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下欠原告XX德装修款14300元;二、驳回原告XX德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元,由被告赵英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