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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执恢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万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明水、熊明卫、谢燕明、阳甜、谢习松、湖南兆亮电镀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前海万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熊明水,熊明卫,谢燕明,阳甜,谢习松,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恢38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万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熊明水,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熊明卫,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谢燕明,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阳甜,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谢习松,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习松。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万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明水、熊明卫、谢燕明、阳甜、谢习松、湖南兆亮电镀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湘乡市公证处(2015)湘潭乡证内字第92号执行证书的确认,由被执行人熊明卫偿还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万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熊明水、谢燕明、阳甜、谢习松、湖南兆亮电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韧审判员 胡湘平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新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