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2行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南京市秦淮区金年酒家与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秦淮区金年酒家,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初580号原告南京市秦淮区金年酒家,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金沙井91号。经营者周方銮,男,汉族,1952年2月21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刘士坤,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嫣然,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33-29号。法定代表人冯尧,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秦淮区金年酒家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市秦淮区金年酒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秦淮区金年酒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市秦淮区金年酒家负担。审 判 长 熊文超审 判 员 谢 斌代理审判员 邢 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