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3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与冷冰、马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冷冰,马元,丁苏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59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94号。法定代表人:于世柱,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晴,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冰,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马元,女,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丁苏坤,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与被告冷冰、马元、丁苏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苗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尚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