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强与庄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庄建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7民初969号原告:陈强,男,1988年2月25日生,汉族,广州省高州市人,住广州省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社,襄阳市襄州区张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建超,男,1993年5月27日生,汉族,襄阳市襄州区人,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坡,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强与被告庄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萍适用简易程序于当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社,被告庄建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坡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4月11日,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强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投资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分红款1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请求,主张双方名为合作实为民间借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照2分的月利率计算该款自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8日,原告陈强与被告庄建超签订合作协议,双方主要约定,原、被告合作经营魔域游戏,期限为2016年4月8日至11月8日。原告投资50000元,被告负责采购、技术管理和经营,合作期满后,不论亏盈,被告于2016年11月9日无条件返还原告投资本金50000元,支付分红款10000元,若被告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则按照投资本金50000元的20%支付违约金。双方名为合作实为民间借贷,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庄建超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风险责任的,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回利润的,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外,其他不予收回。原告先与案外人袁润先合作,被告为二人提供技术指导,因效益不好,袁润先退伙,原告未收回投资,找被告入伙经营魔域游戏,原告将其与袁润先合伙投资的电脑等设备折价23000元,又投资27000元。因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被告同意返还原告投资款27000元,另退还23000元的财产(其中电脑两新一旧、两条网线、一部二手空调、机游装备及宠物若干)。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8日,原告陈强与被告庄建超签订《合作协议》,双方主要约定,原、被告合作经营魔域游戏,期限为2016年4月8日至11月8日。原告负责投资50000元,其中陈强已投资交付23000元,剩余27000元于签订本协议30日内汇入庄建超指定账户,若陈强未按照约定时间、金额汇款,陈强所交的23000元作为支付庄建超的违约金。庄建超负责合作项目的采购、技术管理和经营,陈强不予参与。合作期满,不论亏盈,庄建超无条件返还陈强投资本金50000元,另支付分红10000元。庄建超于2016年11月9日将上述款项汇入陈强指定账户,若逾期支付,庄建超另按照投资本金50000元的20%支付违约金,该协议于双方签字后生效,原告陈强与被告庄建超在合作协议上签字。2016年5月7日,原告陈强通过农业银行转账给被告庄建超27000元。协议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双方发生纠纷,引起诉讼。另查明,被告庄建超是位网络游戏玩家,因共同爱好结识了案外人袁润先(四川省古蔺县人)和原告陈强(广东省高州市人),并建立了互信关系。2016年1月13日,陈强与袁润先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二人共同投资50000元合作经营魔域游戏,袁润先负责技术及管理,二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期限为2016年1月13日至4月13日,若一方想解除合同需书面通知对方,书面通知到达对方的第二天合同自然终止。双方还约定先收回本金,其后每月的纯利润袁润先分得80%,陈强分得20%,双方分别在商定形成的《合作协议》上签字后相互邮寄给对方确认。二人将工作室安置在庄建超家中由庄建超操作魔域游戏,合同期限届满后袁润先失联,陈强向庄建超索要投资款未果引发纠纷,后在襄阳市襄州区张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王爱社主持下,原、被告达成涉案《合作协议》。还查明:涉案《合伙协议》中所称的《魔域》是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一款魔幻网络游戏,该游戏用户协议明确告知游戏用户不得使用破坏游戏平衡性、或损害其他用户正常使用的附加性游戏程序或工具,俗称“外挂”。被告庄建超利用多机、多账号及大量使用外挂程序获得更多的虚拟游戏装备和宠物,再通过网络交易变现获利。对于被告的盈利手段,原告是知情的,因被告使用营运方禁止的程序致游戏账号经常被封导致预期利润未能实现。本院认为,原告陈强与被告庄建超订立《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满,不论亏盈,庄建超应无条件返还陈强投资本金50000元,并分红10000元。审理认为,原告不参与经营亦不承担经营风险均按期收回本息,其约定名为合作实为借贷,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原告明知被告使用运营商禁止使用的“外挂”程序并通过该程序获取虚拟物品而谋利,破坏了游戏平衡性,违反了《魔域》游戏用户协议,损害了第三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对合同无效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主张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主张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还称,其不知道庄建超利用“外挂”获利。因原、被告在微信聊天中多次谈论一天一个号能赚多少钱及游戏账号被封被罚等类似交流,能认定原告知道被告利用不当手段获取利益的事实,对原告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庄建超辩称,双方订立的《合作协议》名为合作实为联营,应确认合同无效,50000元中有23000元是电脑及游戏数据等物资的折价款,被告愿意退还所有物资并偿还本金27000元。本院认为,公民个人之间不构成联营关系,本案应认定为借贷关系。双方在订立《合作协议》时被告同意将原有物资折现,其要求退还物资的意见违反诚信原则,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庄建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陈强借款本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强的其他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陈强负担200元,被告庄建超负担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