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82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淑香诉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香,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636号申请执行人:李淑香,住本溪市。被执行人:张艳,住凤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凤城市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03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艳工资款150400元,从2017年6月开始,每月扣划800元,扣清止。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更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