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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郑锴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2刑初75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锴立,男,1987年5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汉族,大学文化,务工,家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抓获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住处候审。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锴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同年3月8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白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锴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7日3时许,被告人郑锴立和朋友在湖心街花园酒店KTV饮酒后,驾驶闽C×××××小型轿车从上述地点出发,沿湖心街、温陵路方向行驶,行至温陵路与涂门街路口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抽血做酒精测试:郑锴立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12.20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为佐证其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郑锴立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郑锴立定罪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郑锴立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又十五日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郑锴立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7日3时许,被告人郑锴立和朋友在湖心街花园酒店KTV饮酒后,驾驶闽C×××××小型轿车从上述地点出发,沿湖心街、温陵路方向行驶,行至温陵路与涂门街路口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郑锴立血液中乙醇浓度达212.20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被告人郑锴立持有准驾车型为“C1E”的驾驶证。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郑锴立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陈某1证言,其系鲤城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的队员。2016年11月7日3时许,其与同事在鲤城区涂门街与温陵路路口进行交通纠违时,发现从温陵路方向行驶过来的一辆车牌号为闽C×××××的小型轿车停在红绿灯处一直不走,其与同事上前查看,发现该车处于发动状态,驾驶员趴在方向盘上睡觉,车内无其他人员。其与同事就敲车门提醒,几分钟后,该男子才抬起头。其与同事让该男子开门下车接受检查,起初对方不配合,经过做工作,该男子才打开车门下车,其闻到对方身上有很浓的酒味,经询问,该男子承认饮酒开车,其便联系民警将该男子交由派出所处理。2、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系鲤城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的队员,证实内容与证人陈某1所述一致。3、证人黄某1证言,其系花园酒店KTV的经理。2016年11月7日凌晨,服务员打电话通知其有客人需要去陪一下。其开了58号包厢,进到包厢后看到朋友郑锴立和其他几个人在里面喝酒,郑锴立当时喝的是玻璃瓶装的啤酒。4、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郑锴立的归案情况、身份情况。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相关照片,证实被告人郑锴立持有准驾车型为“C1E”的驾驶证;车牌号为闽C×××××的小型汽车所有人系被告人郑锴立的朋友朱某。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留被告人郑锴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告知拟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7、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关于郑锴立的毒物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检验,被告人郑锴立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12.20mg/100ml;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郑锴立。8、光盘,证实郑锴立酒后驾车的经过。9、被告人郑锴立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取证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够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锴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小型汽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郑锴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郑锴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锴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缪 玢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吴梅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少晶速 录 员 刘银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