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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东平与王洪玉、张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平,王洪玉,张学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160号原告:张东平,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王洪玉,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张学良,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原告张东平诉王洪玉、张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张东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东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张东平承担。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