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2执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丽青、刘冬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丽青,刘冬根,罗生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丽青,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刘冬根,男,汉族,吉水县。被执行人罗生英,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丽青与被执行人刘冬根、罗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2执15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冬根、罗生英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彭丽青借款本金96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承担诉讼费1100元、执行费134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27723元,尚有本金70717元及利息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冬根、罗生英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凌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