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民初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第1243号原告:廖某某,女,无业,住调兵山市。被告:刘某某,男,无业,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向本院出具的保证书,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未找到被告,在本院要求原告协助的情况下仍未提供被告具体住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廖某某的起诉。诉讼费本院未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春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