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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4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帖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帖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268号原告:帖某,男,回族,1978年1月29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程某,女,回族,1980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原告帖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