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4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帖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帖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268号原告:帖某,男,回族,1978年1月29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程某,女,回族,1980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原告帖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