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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庆其与陈建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庆其,陈建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914号原告:林庆其,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陈建明,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林庆其与被告陈建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林庆其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庆其以陈建明目前不知去向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庆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庆其负担。审判员 黄 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琦敏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