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3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周大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周大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374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903070720R。代表人:苏海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卿,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思茜,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大庄,男,199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周大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436元,减半收取计27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胡宇音人民陪审员 钟小平人民陪审员 袁巧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