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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德涛、山东翔宇铁塔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涛,山东翔宇铁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德涛,男,汉族,1977年5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山东翔宇铁塔有限公司,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德涛与被执行人山东翔宇铁塔有限公司伤残待遇争议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鲁1403执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