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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江荣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江荣禄,吕桂金,宋金凤,余青江,林国江,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87号。负责人:朱序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荣禄,男,汉族,1968年9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吕桂金,女,汉族,1970年5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宋金凤,女,汉族,1964年11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余青江,男,汉族,1961年6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林国江,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张琴,女,汉族,1982年1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荣禄、吕桂金、宋金凤、余青江、林国江、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42,106.1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2,821.06元、案件受理费12,193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林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