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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宋家村委会诉被告宋长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沙河镇宋家村民委员会,宋长高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741号原告:莱州市沙河镇宋家村民委员会,住址莱州市。法定代表人:吕保江,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平,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长高,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沙河镇宋家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宋长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沙河镇宋家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宋长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卫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