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玉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玉平,艾艳青,冷水江市星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831号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潘玉平,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艾艳青,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冷水江市星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法定代表人艾艳青。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冷水江市星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潘玉平、艾艳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露茜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