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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苏全保与太原栋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全保,太原栋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342号申请执行人苏全保,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太原栋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郭润成,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迎劳仲裁决字(2017)第80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栋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九千八百九十元(包括欠款九千八百四十元、执行费五十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胤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