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何某、吴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吴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467号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何某,男,1941年出生,75岁,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吴某,女,1982年出生,34岁,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黄某,女,1980年出生,36岁,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黄某、吴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皖080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黄某、吴某协助申请执行人何某办理被继承人黄小改名下坐落于安庆市华中西路二期XXXX号门面、安庆市华中西路二期XXXX房屋、安庆市大观区戏校南路XXXX室住宅、安庆市大观区戏校南路XXXX房屋房产继承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安庆市华中西路二期XXXX号门面,由申请执行人何某享有6.06平方米,被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黄某各享有1.515平方米;二、坐落于安庆市华中西路二期XXXX室房屋,申请执行人何某享有37.94平方米,被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黄某各享有9.49平方米;三、坐落于安庆市湖心南路XXXX门面,申请执行人何某享有18.48平方米,被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黄某各享有4.62平方米;四、坐落于安庆市大观区戏校南路XXXX住宅,申请执行人何某享有58.66平方米,被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黄某各享有14.66平方米;五、坐落于安庆市大观区戏校南路XXX室房屋,申请执行人何某享有28.63平方米,被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黄某各享有7.16平方米。二、继承人何某、吴某、黄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思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