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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行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洪宝等与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宝,鲁运秀,立案时间,起诉的主要事实根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港沟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全文

{C}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鲁0112行初88号 当事人 原告张洪宝,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 原告鲁运秀,女,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港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该街道。 法定代表人谢玉波,主任。 委托代理人娄彬,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丁启龙,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辩意见 原告立案时间:2017年3月23日。 开庭时间:2017年6月8日。 原告起诉的主要事实根据:原告在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神武村有合法房屋,被告于2016年9月23日和同年9月30日强行拆除。 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将房屋恢复原状(庭审中撤回要求将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1、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3、照片;4、电话清单;5、告知书;6、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7、村民韩雷生房屋拆除说明;8、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在其他案件中的答辩状;9、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赵本孝案件的判决书;10、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区分局的答复;11、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12、视频资料;13、处警记录。 被告的主要答辩意见:被告参与了拆除原告两处房屋的行为,但被告不是实施拆除的主体。原告房屋项下土地已经被征收,将房屋恢复原状已无可能性。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主要证据:山东省人民政府用地批件[鲁政土字(2014)1036号]。 事实认定 2016年9月23日和同年9月30日,原告的两处房屋被拆除,拆除现场有被告方工作人员在指挥。 本院认为 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3、11、12、13号可以。 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可以。 被告曾经向原告下达过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在原告的两处房屋被拆除时,被告的工作人员在现场指挥,处警记录也证明是被告实施了两次拆除行为。庭审中,被告认可参与了拆除行为,称是协助其他单位实施的,但不能说明是哪个单位实施拆除行为,故本院认定是被告两次实施了对原告房屋的拆除行为。被告未履行合法的程序,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依据,故应当确认两次拆除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港沟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9月23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二、确认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港沟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9月30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诗和 人民陪审员  袁 敏 人民陪审员  于 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尹 瑞 来源:百度搜索“”